
公告日期:2025-07-0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
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席)1 名,由独立董事中具备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罢免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应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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