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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7 20:11:14 股吧网页版
天赐材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 A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
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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