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行为,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责任,提高投资效益,减小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第三条 对内投资指把资金投向企业内部,形成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
2、购买或新建生产和经营设施;
3、实施技术开发项目;
4、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对内投资方式。
第四条 对外投资指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购买股票、债券
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对外股权投资、新设企业;
2、并购与重组、资产收购;
3、股票、国债、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除外);
4、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1、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应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1)总经理审批权限。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的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董事长审批权限。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20000 万元以上、40000 万元
(含)以下且不超过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3)董事会审批权限。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40000 万元以上、200000 万元
(含)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含)的对内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4)股东会审批权限。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200000 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对内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2、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应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1)总经理审批权限。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董事长审批权限。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上、20000 万元
(含)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3)董事会审批权限。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20000 万元以上、100000 万元
(含)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含)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4)股东会审批权限。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00 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
项目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管理专题会议制度,由董事会战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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