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以及定向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 H 股募集资金管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中“关联交易”、“关联人”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连人士”。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
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的法律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内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
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内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该账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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