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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7 20:11:14 股吧网页版
天赐材料: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天赐材料(00270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44号)《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3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并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境内下属公司或合伙企业,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行业顾问、内控顾问、财经公司、印刷商等,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天赐材料(002709)

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不得泄露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公开披露。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如有),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机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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