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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