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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06:10 股吧网页版
新宝股份: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草案)

(2025年8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择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第四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通过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第七条约定的信息),并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第十五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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