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对《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备案等
相关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的内容;
3、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
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在原《公司章程》第八条后增加一条文,以下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文顺延。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修订前 修订后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范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