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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