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27072 债券简称:博实转债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果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根据《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9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2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2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姓名/名称
1 00*****090 邓喜军
2 00*****774 张玉春
3 00*****460 王春钢
4 01*****002 蔡志宏
5 01*****979 蔡鹤皋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0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公司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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