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收购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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