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下同)、财务负责人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做事、坦荡做人的品质;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大局意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甘于吃苦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及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经理人员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定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三)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四)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一条 经理人员可以在任届期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经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劳务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由于绩效评估考核严重不称职,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公司其他经理人员绩效评估考核严重不称职,总经理可以提请董事会决议解聘。
经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处罚,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
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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