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华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2 号
高斓大厦 10 层 邮编: 100125
HUALIAN LAW FIRM 10th Floor Golden Land Office Building
No.32 Liangm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125
P.R. China
电话(T):+8610-84417811
传真(F):+8610-84417306
www.hualian.cn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河生物”)的委托,担任金河生物实施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注销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激励对象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金河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调整、本次注销、
本次行权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公司已就有关事实进行了
北京 郑州 呼和浩特 Beijing Zhengzhou Huhehaote
法律意见书
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及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并基于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本次注销、本次行权有关的法律方面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报告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本次注销、本次行权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的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或公开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