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和《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的 7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11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激励对象的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7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 4,326,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为符合条件的 11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 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4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个人层面业绩未能完全达标,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39 元/股调整为 2.29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 2,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准确,应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且该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