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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20:12 股吧网页版
华东重机: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完善公司章程,使公司章程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细化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的职责权限。子公司还应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应事先报告公司审查同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子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作出增加或删除的决定及提出修改意见,本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如实地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十条 子公司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抵押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报告本公司批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投资者,为了行使出资者权利,实现资本增值,按照法律程序和子公司法人治理与经营管理的需要,向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等,实现公司的战略意图。

第十五条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原则上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子公司董事长应由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原则上由本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本公司有权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候选人,经
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如《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有特殊安排的,从其约定;

(六)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推荐人选,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向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出派往该公司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提名名单,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按相关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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