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履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
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及
其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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