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全文统一调整
(一)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
接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或“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二)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
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三)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
应调整、部分阿拉伯数字替换成大写中文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
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76 号文批准,首次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6 [2012]67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
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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