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等决策程序后开展。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计划、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专业负责理财人员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由财务负责人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完成后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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