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
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
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
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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