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门为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置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若责任人能够主动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或主动纠正挽回损失的,或有明显证据显示是由于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或存在董事会认为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的,董事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责任人。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处置形式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置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辞退;
4、赔偿经济损失;
5、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决定执行上述责任追究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处置形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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