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管控体系,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监督公司及权属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控作用,以增强公司识别、防范、控制风险的能力,提高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内部审计程序,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保证严格执行。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
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独立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并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递交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董事长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必需的经费支持。必要时建立相应审计项目组,项目组
组成及人员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当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全部或部分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或其他能力时,审计部在经过董事长的批准后可以利用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兼职审计人员或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十四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受有关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其下属审计委员会、董事长的授权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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