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
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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