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通知》和《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证券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部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额、收购或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不包括 10%)以上,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及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成果等;
7、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8、公司利润分配计划;
9、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4、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5、公司盈利预测;
16、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和仲裁;
17、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8、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9、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0、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21、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2、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4、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内容;
26、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7、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8、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9、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30、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31、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4、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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