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一审待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12,328.02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待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二)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按照和原告签订的《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9 第一批 714
辆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二次采购)合同书(包 B)》〔编号:BS-CG2019015(2)-1〕及其附属协议、《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6)、《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7)的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2.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 123,160,000 元(暂
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
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20,207.70 元。
4.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二至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担保限额12,608,53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暂合计为:123,280,207.70 元。
(四)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9 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被告一采购配置锰酸锂动力
电池〔生产厂家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公司〕的
纯电动公交车 166 辆,双方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签订《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2019 第一批 714 辆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二次采购)合同书(包 B)》〔编号:BS-CG2019015(2)-1〕及其附属协议,该份主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均约定车辆动力电池的质量保证期为 8 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累计向原告交付车辆 166 辆配置微宏公司生产的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但自 2021 年 9 月开始,该部分车辆陆续出现动力电池故障或者异常衰减情况,并导致车辆大面积停运。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一就案涉故障车辆的维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签订了《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编号:BS-2024-QT-006)、《三方协议书(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5-FW-QTFW-002)、《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6)、《三方协议书(非动力电池类故障)》(编号:BS-2024-FW-QTFW-037)等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原告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据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合同约定及我国的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一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支付原告律师费、担保(保险)费。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二于 2019 年 9 月 4 日就原告和被告一签订的案
涉合同出具《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在担保限额人民币 12,608,530 元的范围内,为被告一履行案涉两份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在其承诺的担保限额范围内,对被告一应承担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
目前,原告和被告一就案涉故障车辆的维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相关售后维修工作正在有序开展,预计将于 2025 年 9 月底前完成。该项开展售后维修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中汽宏远拟采购动力电池并开
展售后维修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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