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依法依规、诚信信用、谨慎处置、规范运作、合理分担风险、分级管理、分级审批、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如确需为其他单位进行担保,在审批的同时,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一般由被担保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获得贷款银行认可;
(四)经审计确定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含)。
第九条 申请担保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申请担保人主业方向;
(四)不属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项目(申请担保人的主业为投资理财的除外)。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申请担保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担保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担保人董事会同意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必要时);
(五)申请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原件;
(六)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七)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八)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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