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符合上述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有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更新公司关联自然人及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
(二)项情形的名单,并及时通知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登记、更新公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由财务管理部汇总关联人名单,及时通知公司证券投资部、法律事务部和审计部,并通知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当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各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原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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