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
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财务负责人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审议事项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
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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