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函告(附件3)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泄露该信息,同时填写承诺书(附件4),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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