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效益优先”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委托理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起草委托理财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如委托人为公司本身,直接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起草委托理财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公司财务部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公司委托理财季度报告,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时,公司财务部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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