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由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被担保单位应具备资信良好,资本实力较强、较强经营管理能力、产品销路好、市场前景好、资产流动性好、短期偿债能力强等特点。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
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银行贷款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7、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8、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9、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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