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
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
第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引进投资、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集项目开发、拓展生产和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生产和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根据资金使用内容、金额大小将资金审批权限分为四类: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审核,经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董事会核准支出,财务部门凭董事会决议支付。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审核,经董事长审批、董事会核准后提交股东会核准支出,财务部门凭股东会决议支付。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指标的,由董事长批准。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核准支出,财务部门凭核准单支付。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指标的,也可由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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