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使用及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正确性,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核销专用章、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2、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的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3、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等。
4、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职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财务报表其它财务凭证等。
5、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6、报关、核销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名义对外出具的报关、商检、核销等单证。
7、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申请、报告、通知、证明等,除测试中心印章外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需要申请部门印章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1、公司(子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2、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核销专用章、部门印章、职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印章保管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印章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和管理。
1、公司(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董事长及总经理职章均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和管理。
2、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职章等由财务部负责人及总经理指定人员保管和管理。
3、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供应部/销售部负责人保管和管理。
4、公司报关、核销章由外贸部负责人保管和管理。
5、公司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将无条件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对因印章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子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制发、改正、废止及检查等管理工作,制订“印章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将各印章留印后装订成册,以便管理。印章保管人员交接印章应填写“印章保管交接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应及时上缴印章并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不得将其所保管的印章私自转交他人。
第十二条 印章应置放于专用柜子并上锁,专管人员应妥善保管,随时检查其安全性。如将印章不慎遗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上报董事长或总经理,依法将遗失的印章公告作废。若印章出现损坏,印章保管人员应申请重新刻制印章并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印章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晰、端正。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部门如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印章,应先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四),按以下权限批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专管人员用印。
1、使用公司董事会印章的,由董事会秘书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