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期货交易监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钢铁材料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3、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4、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5、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时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6、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7、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期货交易额,单次或占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
以内的(含 2000 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交易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决定;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占用期货保证金余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和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期货领导小组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
期货业务交易 期货业务核算 期货业务风险控制
交易员 资金调拨 会计核算 档案管理 结算兼 风险管理
交易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行使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供应部负责人、生产部和销售公司负责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听取期货保值业务办公室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
3、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职;
7、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2、套期保值交易严格执行经领导小组审批并经董事长签字的书面交易指令。董事长出差或其他原因可电话委托下单,但事后必须补充书面文件。
3、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十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资金调拨员、结算员、会计核算员和风险控制员等岗位。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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