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 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加强对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 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六条 内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负责人须
经审计委员会提名后由董事会选聘。
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审部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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