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运作,提供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 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各级控股子公司应遵循被制度规定,上级子公司控制下级子公司的,应按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的职能。
第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三会规范运作。
第六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必须忠实地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条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将相关决议及会议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八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运营。
第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内部审计制度对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公司对重大工程项目投资与实施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主动配合。
第十三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书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通过贷款等方式的间接融资行为按照公司融资相关制度由本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履行相应的审批、公告义务。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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