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5-036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8 月 21 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5)
赣 01 执异 75 号、(2025)赣 01 执异 75 号之一),裁定驳回雪松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不予执行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2022)洪仲案裁字第 0231 号裁决的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前期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根据南昌仲裁委(2022)洪仲案裁字第 0231 号《裁决书》,向南昌中院申请对雪松信托就《裁决书》裁决事项进行强制执行,南昌中院认为公司申请
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被执行人雪松信托向南昌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不予执行南昌仲裁委作出的(2022)洪仲案裁字第 0231 号裁决。南昌中院经审查,雪松信托在案涉仲裁裁决作出后,向南昌中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2024 年 11 月,南昌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赣 01 民特 159 号),驳回雪松信托的申
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55));南昌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雪松信托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雪松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南昌仲裁委员会(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 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提示
1.本裁定书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虽已对本案所涉财产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但雪松信托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已于 2019 年 12 月进行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续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以及《股东股份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3.公司一直高度重视上述执行事项,但该强制执行,尤其是股东关注的股票回购事项,鉴于所申请执行股票全部被质押,且存在被不同法院冻结等情况,最终执行仍需经过相应的司法程序,最终执行情况和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就强制执行的重大进展情况进行披露,相关进展情况请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南昌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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