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致: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委托,担任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领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威领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威领股份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仅就与威领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本所已得到威领股份保证,即威领股份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威领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威领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线上、线下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告,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威领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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