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威领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威领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威领股份、公司、本公 指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本激 指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下,才可
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本所律师 指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威领股份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威领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公司本次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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