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55-57 层 邮编:250101
电话/Tel:(+86)0531-66590909 传真/Fax:(+86)0531-66590906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释 义......4
正 文......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6
三、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8
四、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9
五、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9
六、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10
七、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10
八、结论意见......10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济南工控”)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济南工控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取得收购人如下承诺:
1.本次收购相关方已根据本所要求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说明,没有任何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2.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3.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4.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5.收购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情形。
在发表本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所明确引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收购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该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收购相关主体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和专业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在专业上进行核查
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相关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报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上市公司/茂硕电源/公司 指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济南工控 指 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济南产发集团 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产发科技 指 济南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济南产发集团全资
子公司,持有茂硕电源 35.7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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