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持续性的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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