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但是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信状况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
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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