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审计委员会履职行为,推动提高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为 2 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亦同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当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成委员人数,补充审计委员会委成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其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计监察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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