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职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一款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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