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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23:08 股吧网页版
雪迪龙: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
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含义见《北京雪迪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
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融资等业
务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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