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第6.1.10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
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
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否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做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分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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