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盘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就原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卫林、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德峰国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公告显示,胡卫林曾以质押500万股股份作为还款担保,但截至2024年5月仍有1858万元本息未偿还。公司表示,撤诉系“为快速有效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且不会对生产经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披露,被告胡卫林于2018到2020年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在职期间通过被告汇丰圆违规占用资金共计363,311,398.12元,后续被告陆续进行还款。同时,被告胡卫林以其持有的原告500万股股份进行质押作为还款担保。鉴于被告尚未清偿占用资金,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7月获立案受理,具体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款本息合计18,580,070.9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未付金额年利率5.66%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要求判令原告对胡卫林出质的公司500万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为妥善解决本次诉讼事项,保证资金占用问题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称,法院认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80元,减半收取为66,640元,由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表示,本次进展系公司申请撤诉的裁定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公告及监管文件显示,2018年至2020年,时任扬子新材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其控制的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以超额支付预付款、资金拆借等方式占用扬子新材资金。2018年末占用余额达1.98亿元,2019年末进一步增至3.63亿元。2020年公司自查发现后披露该事项,胡卫林承诺还款但多次延期。2023年8月,证监会因胡卫林操纵股价及资金占用问题,对其处以500万元罚款并实施10年市场禁入。
除资金占用外,胡卫林还涉及虚增营收1.37亿元(2020年)等信披违规行为,导致扬子新材2023年被证监会罚款450万元。投资者索赔诉讼亦在进行中。
2024年5月,胡卫林偿还3007.87万元,但剩余1858万元未履行还款承诺。扬子新材已启动司法程序,要求处置胡卫林质押的5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98%)以清偿债务。公司2025年半年报显示,该诉讼暂未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持续占用资金加剧了财务压力。
此前,8月21日,扬子新材公布2025年半年度报告,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6亿元,同比下降15.7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5.22万元,同比盈转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28.9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231元。
公开信息显示,胡卫林,1964年出生,其拥有大专学历,曾进修于清华大学钢铁行业总裁研修班。截至2024年,担任14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控股19家企业,间接持股147家,商业版图涉及化工、物流、投资等领域。2017年前曾任扬子新材总经理并推动其上市,后出让控制权仍保持第二大股东地位。2022年11月29日,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8月被认定对扬子新材年报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负有责任,处以500万元罚款并拟实施10年证券市场禁入。
审读:吴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