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
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购买其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依法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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