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研究国家宏观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跟踪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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