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董秘办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相应审批程序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秘办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件进行首次报告后,对该事项负有持续披露的义务。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协助公司做好相应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
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1、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4、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6、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8、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0、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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