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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7:03:11 股吧网页版
扬子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
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于公司董秘办备案。董秘办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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